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57号)第八条规定:对企业毁损、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,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、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,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、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)第二十七条规定: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,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,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:
(一)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:
(二)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、毁损、变质、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:
(三)涉及责任人赔偿的,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;
(四)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(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%以上,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、增加亏损10%以上,下同,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。